(2017)豫0103执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慧云与魏艳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惠云,魏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708号申请人宋惠云,女,汉族,1957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魏艳青,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关于宋惠云申请执行魏艳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艳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艳青在银行的存款37567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