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孔保辉、李广亚与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734号孔保辉、李广亚:你与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豫110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如果被执行人逾期履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抵押的房产所得款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负责清偿。(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申请执行费850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