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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殷民月、潮道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民月,潮道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殷民月,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潮道胜,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潮道胜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潮道胜银行存款6662.13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