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南某某,女。被执行人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南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某某返还嫁妆:被子3床、床单4条、四件套1套、十字绣抱枕1对、包袱皮3个、衣服架1个、脸盆架1个、狗熊毛绒玩具1个、皮鞋1双、裤子3条、帽子1个、红色棉衣1件、红色棉马甲1件。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高某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