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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林与马梓茗、杨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林,马梓茗,杨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3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梓茗,男,回族,1967年9月7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成,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生。上诉人王林因与被上诉人马梓茗、杨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3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林于2017年7月26日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自愿按照一审判决履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5元,由上诉人王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杨章亮审判员 蔡 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游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