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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移交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徐艳滨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艳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543号移交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艳滨(曾用名:徐延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204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艳滨银行存款3.702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丽审 判 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殷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