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正荣于杨绪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荣,杨绪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617号申请执行人:黄正荣,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21日,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余庆县建筑公司职工,住余庆县子营街道乌江南路6号。被执行人:杨绪颖,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8日,贵州省余庆县人,居民,住余庆县白泥镇乌江中路5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黄正荣申请执行杨绪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绪颖偿还申请人黄正荣借款本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绪颖分期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前偿还申请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下欠部分于2018年7月25日前履行完毕本案。现申请执行人黄正荣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61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杨绪颖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黄正荣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