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子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435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子锐,男,汉族,1993年4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大专文化,无业,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子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雄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子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刘子锐至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义博网吧,趁被害人苏某熟睡不备,窃得其放置于手边电脑桌上的华为荣耀畅玩5X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428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苏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子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子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子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涉案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子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成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