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静绑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静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092号罪犯徐静,男,1988年10月14日生于湖北省远安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徐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4千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9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徐静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为该犯减刑1���10个月。截止2017年5月1日余刑为3年5个月3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对该罪犯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静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静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