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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丁玉翠、唐小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丁玉翠,唐小虎,唐志岗,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324号原告:焦作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晖,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国江,公司员工。被告:丁玉翠,女,回族,住河南省博爱县。被告:唐小虎,男,回族,住河南省博爱县。被告:唐志岗,男,回族,住河南省博爱县。被告: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焦作博爱县。法定代表人:闪瑞亮。原告焦作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玉翠、唐小虎、唐志岗、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焦作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作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君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