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山东硕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山东硕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鱼台金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李新安,陈秋英,金西贤,陈保科,姜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621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住所地:鱼台县城湖陵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596596019D。负责人:屈跃敏,行长。被申请人:山东硕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张黄镇军城煤矿西。组织机构代码:66572981-6。法定代表人:李新安。被申请人:鱼台金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503857-7。法定代表人:金西贤。被申请人:李新安,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陈秋英,女,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金西贤,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陈保科,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姜野,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硕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鱼台金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李新安、陈秋英、金西贤、陈保科、姜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硕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存款5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李新安名下的存款8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陈秋英名下的存款8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硕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存款5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新安名下的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陈秋英名下的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兆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