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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32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詹松与黄泽均、黄泽琼、黄泽登、黄泽英、黄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松,黄泽均,黄泽琼,黄泽登,黄泽英,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25号之六申请人执行人詹松,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黄泽均,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黄泽琼,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黄泽登,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黄泽英,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黄伟,男,199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松与被执行人黄泽均、黄泽琼、黄泽登、黄泽英、黄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案外人胡国芳(系被执行人黄泽均、黄泽琼、黄泽登、黄泽英之母、被执行人黄伟祖母)所有的位于筠连县的住房[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20××××××7号],该房屋目前处于评估拍卖程序中。期间,申请执行人詹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俊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