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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韦红疗、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红疗,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韦红疗,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壮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路**小区**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覃干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红疗与被执行人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桂1229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红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股份等信息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良耿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蓝宏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