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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浩申请执行吴炫、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吴炫,李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陈浩,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吴炫,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李丽娜,女,1981年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陈浩申请执行吴炫、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日以(2016)皖1203民初3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阜阳市经济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新阳大道10号凤凰御景园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皖1203执2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炫所有的船舶一艘,查封期限为二年;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皖1203执2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公交总公司家属院住宅一套及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卜子东路66号天英宝鼎花苑住宅一套(预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查封房产系轮候查封或已设立抵押权登记,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周海滨审判员  张满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