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邹慎海与余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慎海,余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441号原告:邹慎海,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余小军,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原告邹慎海与被告余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师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