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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邹慎海与余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慎海,余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441号原告:邹慎海,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余小军,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原告邹慎海与被告余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师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