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破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破2号之一申请人: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7月13日,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接受指定担任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后,截止2017年7月13日,破产费用共计已经发生3090元,已清偿0元。债务人股东吴庚、吴昊经通知,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等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终结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名下厂房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处置清偿抵押权人之后已经没有财产可供分配,也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现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廖鸿展代理审判员 金哲杉人民陪审员 陈丽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若珍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