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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胡庆瑞、于广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庆瑞,于广萍,于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财保12-1号申请人:胡庆瑞,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申请人:于广萍,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于广君,男,1976年8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申请人胡庆瑞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于广萍、于广君在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24万元。申请人以自有的车牌号为冀E×××××的大众途观牌汽车一辆提供担保。为确保人民法院对提供担保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在保全期间不发生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查封担保人车牌号为冀E×××××的大众途观牌汽车一辆,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庄双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