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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红军、杨光、高晓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红军,杨光,高晓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680号申请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被申请人:王红军,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杨光,住址: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高晓彦,住址长春市二道区。原告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军、杨光、高晓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光名下的房屋,并由担保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光所有的房屋房籍。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杨光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定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