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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迟玉霞与张善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玉霞,张善春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049号原告:迟玉霞,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张善春,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不详。本案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原告迟玉霞诉被告张善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于原告起诉后,至今不能提供被告张善春的详细住址、个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手续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善春的详细地址、个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迟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永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