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178号金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女,1982年12月2日生于凤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凤城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丽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张庄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凤城市四门子镇湾垄地村路段时,将行人陈某某撞伤,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金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0毫克/百毫升。肇事后,被告人金某立即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驾驶轿车送伤者去医院抢救,并拨打报警电话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外又额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证人方某某、方某某1、高某某、刘某的证言,人身检查笔录,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酒精含量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金某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龙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