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未婵与徐建强、张道碧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未婵,徐建强,张道碧,鲜婷婷,李文发,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天苑业主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220号原告:王未婵,女,苗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徐建强,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张道碧,女,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第三人:鲜婷婷,女,住正安县。第三人:李文发,男,现住汇川区。第三人: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天苑业主委员会。本院受理了原告王未婵诉被告徐建强、张道碧、第三人鲜婷婷、李文发、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天苑业主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王未婵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未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未婵负担。审判员 陈 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颂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