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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涛与王建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王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3320号原告:杨涛,男,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王建军,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杨涛与被告王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被告王建军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张保生人民陪审员徐金玲人民陪审员张勇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王荣富书记员宋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