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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云鑫与大连瑞龙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鑫,大连瑞龙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鑫,男,1975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灯塔市。委托代理人:王建平,系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瑞龙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鑫与被执行人大连瑞龙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对被执行人大连瑞龙木业有限公司银行、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