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天铁支行、天津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天铁支行,天津铁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财保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天铁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涉县更乐镇天铁厂区二招对面大门西。负责人:夏红鹏,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英杰,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延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铁厂,住所地河北省涉县更乐镇。法定代表人:武玉海,厂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天铁支行与被申请人天津铁厂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期间,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天铁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天津铁厂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大厦××区××(××东路××)房屋权属档案,限制转移;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天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铁厂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大厦××区××(××东路××)房屋权属档案,限制转移;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天铁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姗姗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