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龚骎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龚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督6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834774272P,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0层、17层、18层。负责人:唐继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政,江苏中湖律师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玉婵,江苏中湖律师所律师。被申请人:龚骎,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龚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3日发出(2017)苏0113民督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龚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向被申请人龚骎送达,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苏0113民督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16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