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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拥拥申请执行钟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拥拥,钟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王拥拥,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冯家营行政村郭家峁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钟源,男,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洞湾行政村洞湾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王拥拥申请执行钟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拥拥与被执行人钟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拥拥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钟源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改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