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阿不都力努尔居马与刘国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不都力努尔居马,刘国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2民初827号原告:阿不都力努尔居马,男,哈萨克族,1944年10月30日出生,系新疆伊宁市居民,住该市。被告:刘国奇,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系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农民。原告阿不都力努尔居马诉被告刘国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阿不都力努尔居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阿不都力努尔居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桑梦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