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子龙、任恩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子龙,任恩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2266号申请人:于子龙,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申请人:任恩宝,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申请人于子龙与被申请人任恩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子龙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任恩宝名下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子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恩宝名下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赛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