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4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子龙、任恩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子龙,任恩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2266号申请人:于子龙,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申请人:任恩宝,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申请人于子龙与被申请人任恩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子龙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任恩宝名下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子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恩宝名下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赛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