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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梅华、李素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梅华,李素金,靳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梅华,女,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李素金,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靳奉刚,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梅华与被执行人李素金、靳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上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尚未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靳奉刚在东明县棚户区东明湖东片区5-8户房屋拆迁补偿款2032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铁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