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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申请执行徐广武、郭淑梅、徐广龙、宋文芝、徐广贺、徐晶玲、李波、肇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徐广武,郭淑梅,徐广龙,宋文芝,徐广贺,徐晶玲,李波,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住所地肇州镇。负责人:王希国,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徐广武,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郭淑梅,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徐广龙,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宋文芝,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徐广贺,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徐晶玲,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李波,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肇静,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3)州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申请执行徐广武、郭淑梅、徐广龙、宋文芝、徐广贺、徐晶玲、李波、肇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向其偿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履行完毕情况说明,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4700元,其它款项由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27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法院(2013)州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肇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