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定弟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定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4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定弟,男,生于1978年12月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叙永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定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张定弟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书记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定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中午,被告人张定弟在叙永县观兴镇街村观塘路农商银行取款机(ATM机)取款时,捡到唐某遗落在该处的被害人周某(唐某的祖母)的社保银行卡,遂在ATM机上试出周某社保银行卡的密码,并分两次取出该银行卡内现金8000元。之后,张定弟在回家路上将该社保银行卡丢弃。次日,被告人张定弟被公安民警查获后,带领民警找回周某的社保银行卡,并将其所取钱款8000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定弟在庭审中也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抓获经过说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银行业务凭证、周某社保银行卡照片、领条,被告人张定弟的供述,被害人唐某、周某的陈述,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定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定弟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自愿认缴罚金,违法所得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定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