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5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5128马斌与桑全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斌,桑全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128号原告:马斌,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桑全力,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斌与被告桑全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马斌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