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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刑更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明富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1008号罪犯李明富,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农民,住该县。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于2012年2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9月、2016年9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富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