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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传宏与陈顺、邱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宏,陈顺,邱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995号原告:陈传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邱婷,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传宏与被告陈顺、邱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传宏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邱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传宏撤回对被告邱婷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宏撤回对被告邱婷的起诉。审 判 员 丁太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肖 鹏书 记 员 彭志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