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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密市人民法院、孙友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人民法院,孙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友荣。本院在执行高密市人民法院与孙友荣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 军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