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密市人民法院、孙友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人民法院,孙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友荣。本院在执行高密市人民法院与孙友荣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 军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