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被拘留人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被拘留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82执689号被拘留人:被拘留人:戴从斌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101014378被拘留人戴从斌因妨害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20日,以(2017)浙1082执689号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戴从斌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戴从斌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