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靖与宋小燕、王梓霖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靖,宋小燕,王梓霖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682号原告:张靖,女,1989年2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宋小燕,女,199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王梓霖,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张靖与被告宋小燕、王梓霖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张靖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靖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靖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凌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