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执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晓波、温州中联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波,温州中联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晓波,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温州中联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焦下工业园区连云港路99号A栋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6836581-5。法定代表人金国贤。被执行人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焦下工业园区连云港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82303-3。法定代表人吴昌伟。申请执行人黄晓波与被执行人温州中联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4民初7499号调解书已于2017年0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州中联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晓波于2017年0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付转让费511039元及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中联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后,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名下浙C×××××号、浙C×××××号汽车,但二车辆目前实物未能找到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本案目前难以继续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中联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难以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4执590号申请执行人黄晓波与被执行人温州中联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