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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亚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43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余中。被告人陈亚建,男,1970年7月3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2015年7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抓获,同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陈亚建接到曾祥劲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双方约定在海口市××区口处进行毒品交易。随后,被告人陈亚建到约定地点,将2小包毒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曾祥劲。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陈亚建身上缴获人民币200元、手机1部;从曾祥劲身上缴获毒品2小包。经鉴定,从曾祥劲身上缴获的2小包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1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亚建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亚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亚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亚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2小包(净重0.1克)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通讯工具华为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王 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娜书 记 员  陈文莉速 录 员  赵远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