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雷万江,男,汉族,系雷某某爷爷。被执行人邓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的(2009)澄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次执行标的为1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邓某某履行了婚生子2017年度抚养费12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09)澄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中2017年1月至12月的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成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