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民初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何永康与秦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康,秦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5090号 原告:何永康,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君,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芳,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受理原告何永康与被告秦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被告秦芳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海英 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 人民陪审员  马婷瑶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聂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