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何永康与秦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康,秦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5090号 原告:何永康,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君,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芳,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受理原告何永康与被告秦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被告秦芳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海英 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 人民陪审员 马婷瑶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聂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