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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路彦锋与漯河市嘉丰面粉有限公司、姚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彦锋,漯河市嘉丰面粉有限公司,姚晓霞,尹聚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121民初462号原告:路彦锋,男,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漯河市嘉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九街镇尹庄村。法定代表人:姚晓霞,该公司经理。被告:姚晓霞,女,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尹聚成,男,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路彦峰与被告漯河市嘉丰面粉有限公司、姚晓霞、尹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路彦峰诉称,2016年3月23日,原告将自己收购的小麦出售给被告漯河市嘉丰面粉有限公司,被告殷聚成出具了欠条一份,并加盖被告公司的印章,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拒不偿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粮款192289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漯河市嘉丰面粉有限公司欠原告路彦峰小麦款192289元,被告漯河市嘉丰面粉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72289元;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6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60000元。二、对上述约定偿还日期,如果被告未能按时按约履行,被告对每批次违约偿还承担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被告姚晓霞、尹聚成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路彦峰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诉讼费4146元,减半收取2073元;由被告漯河市嘉丰面粉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方审 判 员  李红伟人民陪审员  任淑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