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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1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刘玉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刘玉泽,霍跃利,刘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89号之三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海。被申请人:刘玉泽,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霍跃利,男,汉族,1960年11月18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申请人:刘志,男,汉族,1958年7月7日生,住庆云县城区。本院受理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刘玉泽、霍跃利、刘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玉泽名下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鲁(20**)庆云县不动产权第0002043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2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转让、赠予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洪森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