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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付清元与李龙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清元,李龙江,李岩峡,范辉明,冯俊霞,翼城县福旺铸造实业有限公司,李复旺,吕水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保80号申请人:付清元,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李龙江,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李岩峡,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范辉明,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冯俊霞,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翼城县福旺铸造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复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复旺,男,196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被执行人:吕水莲,女,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申请人付清元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龙江、李岩峡、范辉明、冯俊霞、翼城县福旺铸造实业有限公司、李复旺、吕水莲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李龙江、范辉明、李复旺在多家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龙江、范辉明、李复旺在多家银行有存款,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龙江、范辉明、李复旺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执行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