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璇、孙惠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璇,孙惠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219号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刺桐路东侧国际星城12幢D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88049J。法定代表人:庄能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波,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璇,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孙惠川,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璇、孙惠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