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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秋江、史美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秋江,史美高,史美春,史美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171号再审申请(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金洪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彭南村。法定代表人:朱桂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梅,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秋江,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史美高,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一审第三人:史美春,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一审第三人:史美乐,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再审申请人浙江金洪轴承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秋江及一审第三人史美高、史美春、史美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2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浙江金洪轴承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浙江金洪轴承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金洪轴承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奕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汤潇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