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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单萍与王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萍,王林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02民初2097号原告:单萍,女,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林虎,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荣,大武口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单萍与被告王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被告王林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单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40000元,利息1230元(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合计41230元,2017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支付至全部本息偿还完毕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4日,王林虎向单萍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12月,单萍依法履行了自己的借款义务,但是还款时间到来之后,王林虎却拒不履行其还款义务,单萍向王林虎催要,王林虎以没钱为由推诿,故单萍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王林虎辩称,其没有向单萍借款,单萍主张其支付借款4万元及利息1230元,没有事实依据,应当驳回单萍的全部诉讼请求。单萍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出具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林虎向单萍借款,并给单萍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单萍人民币4万元。明年年底归还(2016年12月)。欠款人:王林虎。2015.10.14”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单萍出示的证据可以证实王林虎尚欠其40000元未还,故单萍要求王林虎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林虎在欠条中承诺于2016年12月偿还,但其在承诺的还款日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单萍要求王林虎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1230元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6月30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王林虎应按年息6.15%的标准计算支付。王林虎抗辩涉案欠款系其与单萍的女儿项盈离婚时被逼迫情况下所写,王林虎的该抗辩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林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单萍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230元,合计41230元;2017年6月30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王林虎应按年息6.15%的标准计算支付。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王林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娜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