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刑初字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谷德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德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83刑初字34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德福,男,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尚志市。2017年5月5日因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又因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7)第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德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法庭对谷德福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德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谷德福酒后驾驶无号牌鸿运佳人电动三轮车,由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解放路由被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二粮店道口附近时,将行人张某1撞倒后逃逸。当其驾驶车又继续向前行驶至御景湾工地门前时,又将那某撞倒后逃逸。经检测,谷德福血液内乙醇含量为389.2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5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抓获。因被告人的危害行为给被害人那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协商,被告人谷德福赔偿那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0元。那某对谷德福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张某1放弃对被告人谷德福的赔偿请求,对谷德福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经法庭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谷德福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张某1、那某的陈述;证人张某2的证言;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告人谷德福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相互认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谷德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德福谷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逃逸,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德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