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修武县远征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武县远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941号原告:修武县远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丰收路路北汽车站转盘东。法定代表人:冯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548号。负责人:王景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亮亮,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修武县远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修武县远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武县远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玉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