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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白云峰申请执行姬小平、尚秀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峰,姬小平,尚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393号申请执行人白云峰,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姬小平,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尚秀芳,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云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姬小平、尚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