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白云峰申请执行姬小平、尚秀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峰,姬小平,尚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393号申请执行人白云峰,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姬小平,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尚秀芳,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云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姬小平、尚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烨 来自